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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5308713/2022-0003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2-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国办发〔2022〕32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9 19:10 来源: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动数字技术重塑政府治理方式,持续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持续推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走在前列

《指导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系统观念,推动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从企业和群众实际需求出发,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我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起步较早。2019年、2020年相继印发了《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群众企业全生命周期新增和迭代“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累计推出群众“一件事”33件、企业“一件事”23件,有效提升了企业群众改革获得感。当前,随着数字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企业群众对政府提供便利、智能、精准、主动的政务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落实好《指导意见》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我省“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落细落实,扎实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省级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分工见附件1)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在我省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持续迭代升级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省级牵头单位要主动对接国家部委,深入研究、细化方案,会同相关配合单位明确事项清单、优化办事流程,编制完善办理标准化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各环节监管部门及职责,确保《指导意见》各项改革任务承接得住、落实得好。相关配合单位要主动对接牵头单位,强化协同、密切协作,主动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要加强对各地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合力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工作。

2.省大数据局要加强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会同省级牵头单位、配合单位,按照“一网通办”标准迭代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打通业务系统,强化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电子证照应用,加快推进数据流程整合优化,努力提高“一件事一次办”数据共享质量,推动“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网上掌上高效便捷办理。迭代完善政务服务平台“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及相关内容,并向政务服务移动端、集成化自助服务终端等拓展。

3.各地要认真做好“一件事一次办”事项的承接工作,合理设置“一件事一次办”受理窗口,加强“一件事一次办”业务学习,指导群众企业“网上办”“掌上办”,对部分尚未实现“网上办”“掌上办”的事项,要推行“一窗通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延伸至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三、强化保障,建立健全“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一件事一次办”动态调整协调机制,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不断推动“一件事一次办”目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并根据本地区企业群众实际需求拓展迭代“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范围。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改革宣传,提高群众和企业对“一件事一次办”的知晓度。要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情况的跟踪评估,对工作推进不及时、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将纳入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评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请省级牵头单位在2022年11月1日前将“一件事一次办”清单(包括“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名称、涉及办事事项名称、责任部门等)报送我办;11月15日前以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将拓展迭代的“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办事指引)印发各地,同时抄送我办备案;12月底前全面完成《指导意见》“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中的任务。


附件:1.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2022年版)责任分工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0月22日

附件1

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基础清单

(2022年版)责任分工

序号

名    称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一、企业政务服务事项

1

企业开办

市场监管部门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建设部门

2

企业准营

(以餐饮店为例)

市场监管部门

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

员工录用

人力社保部门

医保部门、建设部门

4

涉企不动产登记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

5

企业简易注销

市场监管部门

税务部门

二、个人政务服务事项

6

新生儿出生

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部门、医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疾控部门

7

灵活就业

人力社保部门

医保部门、税务部门

8

公民婚育

民政部门

公安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9

扶残助困

残联

民政部门、医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

10

军人退役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公安部门、人民武装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

11

二手房转移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

自然资源部门

税务部门、建设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12

企业职工退休

人力社保部门

医保部门、建设部门

13

公民身后

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医保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建设部门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台办、省档案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外办(省港澳办)、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综合执法办、省林业局、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军区、省法院、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团省委、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