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5308713/2022-00038 | ||
组配分类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政府办公厅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国办发〔2022〕3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效能,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异地办事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跨省通办”改革的重要意义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是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降低企业群众办事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便利群众异地工作生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突出的异地办事难点堵点,持续提高工作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我省“跨省通办”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推进“两个先行”提供有力支撑。
二、落实落细深化“跨省通办”改革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新增“跨省通办”事项落地。我省高度重视“跨省通办”改革,2020年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全省通办”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77号),以数字化改革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域通办”,国家部署的第一批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高质量落地见效。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数字化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群众对“跨省通办”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化落实浙政办发〔2020〕77号文件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意见》确定的事项、应用场景、完成时间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22项新增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按时落地(分工见附件1)。省级牵头单位要加强与对口国家部委对接,根据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业务标准和操作规程,更新省权力事项库内“八统一”相关要素,统一申报材料、优化办理流程、完善办事指南,加快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相关配合单位要强化协同、密切协作,加大业务、数据、信息系统等方面支持力度。
(二)务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同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业务协同,加快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长三角地区“一网通办”。聚焦主要劳务输入输出地协作,鼓励各地加强与贵州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在浙人员集聚地区的业务协同。关注毗邻地区交流合作,支持衢州、泰顺、庆元等地务实高效开展区域“跨省通办”合作。强化“跨省通办”改革与“一件事一次办”改革联动协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一件事”跨省联办。
(三)持续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整合“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入口,健全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完善“跨省通办”服务专区设置,推动更多“跨省通办”事项“网上办、一站办”。推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中心完善“跨省通办”窗口,健全收件地、办理地窗口工作人员和后台审批人员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为全程网办提供业务咨询、申报辅导、沟通协调等服务。针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和不熟悉网络操作的办事人,完善帮办代办、引导教办等线下服务机制。探索通过自助服务终端等渠道,推进“跨省通办”服务向基层延伸。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材料电子化流转、视频实时连线等辅助方式,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优化异地代收代办、多地联办等服务。
(四)强化“跨省通办”平台和数据共享支撑。在确保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加快推动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信息系统与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信息系统、“浙里办”深度融合对接。按照“因需归集、应归尽归”原则,梳理跨省通办高频事项数据需求,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对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保障数据高效共享。进一步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及异议处理机制,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加快常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跨地区、跨部门互认共享,同步做好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三、切实强化“跨省通办”改革组织保障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任务落实的统筹协调,强化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省级有关单位要强化对主管行业领域“跨省通办”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常见问题解答知识库,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切实提升窗口工作人员办理“跨省通办”事项的业务能力。
(二)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平台及时发布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有关信息,做好政策解读,进一步提升企业群众知晓度和获得感;及时梳理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争取“一地创新、全国复用”。
(三)加强督查考核。省“放管服”办将会同省级业务部门加强对“跨省通办”落实情况动态跟踪,将“跨省通办”事项落实情况纳入全省全面深化改革年度考评和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
附件:1.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责任分工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1
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新增任务清单责任分工
(共22项)
序号 | “跨省通办”事项 | 应用场景 | 省级牵头单位 | 省级配合单位 | 完成时间 |
1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申请人可异地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不受户籍地限制。 | 省公安厅 | 2022年底前启动试点工作;2023年底前完成。 | |
2 | 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 | 申请人因投靠父母需要迁移户口的,只需在迁入地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部门协同办理户口迁移,申请人不再需要到迁出地办理相关手续。 | 省公安厅 | 2022年底前 | |
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社保厅 | 2022年底前 | |
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受地域限制。 | 省人力社保厅 | 2022年底前 | |
5 | 住房公积金汇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汇缴,不受地域限制。 | 省建设厅 | 2022年底前 | |
6 | 住房公积金补缴 | 申请人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补缴,不受地域限制。 | 省建设厅 | 2022年底前 | |
7 | 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 申请人可异地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地域限制。 | 省建设厅 | 2022年底前 | |
8 |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 省建设厅 | 省自然资源厅 | 2023年底前 |
9 | 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申请人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相关退休手续的,可异地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地域限制。 | 省建设厅 | 省人力社保厅 | 2023年底前 |
10 | 航运公司符合证明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核验航运公司符合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浙江海事局 | 2022年底前 | |
11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查询、核验 | 申请人可异地查询、核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不受地域限制。 | 浙江海事局 | 2022年底前 | |
12 |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变更 | 申请人在申请证书变更时,考核管理部门发生改变的,只需向新考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新考核管理部门和原考核管理部门协同办理,申请人不需要到原考核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省水利厅 | 2023年6月底前 | |
13 | 异地电子缴税 | 因跨省经营或管理需要,申请人可将税款从异地银行结算账户跨省缴入经营地国库。 | 省税务局 |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 2022年1月底前 |
14 |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税收完税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15 |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单位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16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17 |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申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18 | 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申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社会保险费特殊缴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 | 2022年1月底前 |
19 | 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申报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报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20 | 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2022年1月底前 | |
21 | 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申请 | 申请人可异地网上申请退还误收多缴保险费,不受地域限制。 | 省税务局 | 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局 | 2022年1月底前 |
22 | 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 具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的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备案后,按照参保地相关要求可在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直接结算服务。 | 省医保局 | 2022年10月底前 |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侨办)、省档案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海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粮食物资局、省医保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综合执法办、省林业局、省港航管理中心、省文物局、省药监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残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外汇管理局)、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中国联通浙江分公司、中国信保浙江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