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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300MB15308713/2024-00018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数据局
成文日期 2024-04-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数〔2024〕4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75 – 2024 – 0001
温州市数据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
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02 10:33 来源:市数据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大数据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根据《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数据局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验收管理,发挥以验促管、以验促建的作用,依据《温州市市本级党政机关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温政办〔2021〕19号)、《温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办法》(温财采〔2020〕6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本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检、群团等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经技术审查且使用财政资金采购和招标的信息化建设及运维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务实、程序规范、注重质量的原则,通过对任务完成情况、规范落实情况实施检查,及时发现共性和个性问题,促进项目谋划、实施和管理过程的完整度、科学性和规范化。

建设项目验收通常需经初验和终验两个环节,初验通过后进入试运行阶段,终验通过后进入正式运行阶段。运维项目、投资额5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经初验直接验收。特别复杂的建设项目可按分标段验收后,再按“整体立项、整体验收”要求组织终验。

第四条 市数据局负责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下同)整体终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项目的验收、一般建设项目的初验和终验、重大建设项目的初验工作,客观履行项目验收各项任务和要求。市密码管理局负责对商用密码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为推动政府数据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信息共享,未完成信息共享和数据归集任务的项目不予终验。未经终验的建设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维经费,建设项目超期一年以上未能终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数据局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初验

第六条 项目中的应用系统经安全检测,并完成安全防护后方可组织初验。应用系统原则上须部署在全市统建政务算力平台。

第七条 项目初验基本条件。

(一)可用。应用系统已完成等保定级,软硬件已完成功能调试和测试,所需治理端或服务端已部署到位。已在一定范围内试用,基本满足功能性要求。应用系统临时账号和测试数据已清理。

(二)规范。系统资料手册基本完备,运维职责清晰,应急预案已基本制定。应用系统已完成应用日志建设,已在一体化数字资源系统(以下简称IRS)完成登记、应用编目,已按要求与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城市治理“一网统管”等重要共性平台对接。

第八条 项目自评。在项目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完成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

(一)一致性。检查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等是否一致。

(二)可用性。检查项目到货情况、软硬件联调测试情况,压力测试是否通过,软件功能是否可用等。

(三)安全性。检查项目安全检测、网络及数据安全防护、等保测评及商用密码应用等保障措施落实情况,采用的软硬件产品、技术规范、运行环境是否符合信创要求,以及账号、接口、数据和代码是否清理管理到位等。

(四)完整性。针对硬件型号、软件功能模块和服务等列出需要变更的内容,对照变更后的内容,检查是否存在未完成或部分完成的软件功能、服务内容等。对分标段建设的项目,各标段间需要对接联调整体贯通的内容是否执行到位。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招投标文件、合同书、项目实施过程文档等资料是否完整。

(五)规范性。检查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或未采购先建内容,建设过程是否全面履行需求确认和结果查验程序,是否按要求完成数据编目和归集任务,是否存在数据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外交互的情况,是否按规定落实组件应用,是否明确应用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完成应用数据资产登记等。

(六)响应度。检查日常运维任务、规范是否清晰,应急响应措施是否全面到位;对照或明确试运行期间预期效果,检查运营推广措施是否有效。

(七)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提出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九条 项目初验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组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功能通用简单且合同金额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减至3名,均可含行业专家1名。一般建设项目外单位专家须超过半数,重大建设项目全部由外单位专家组成,除行业专家外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初验任务。围绕项目可用、安全、规范的目标,专家组对项目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立项批复(如有)、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等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核验,对自评报告进行检查。初验发现的问题需形成初验整改清单,专家组签字确认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初验。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技术审查意见、立项批复文件(如有)、招投标文件、合同书等存在较大不一致且变更流程不规范的。

(二)重要功能未完成或不具备安全可靠试运行条件的。

第三章  建设项目终验

第十二条 在通过初验的基础上,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变更(如有)已全面规范办理。初验整改清单已全面整改落实。

(二)安全措施已全面到位,等保定级及测评已完成,安全漏洞已全面整改。

(三)试运行已满3个月(直接终验的项目经双方确认完工后开始试运行),运行情况良好,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已全面记录,经整改后满足使用需求,项目所含应用已通过IRS出具试运行报告。

(四)按照应归尽归的原则,产生数据(含应用日志数据)已归集至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

(五)项目验收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终验组织。建设单位在项目终验前须开展自评形成终验报告,提交完整的试运行问题记录,结合试运行期间实战实效情况,提出验收后运营推广计划。

(一)一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终验。重大建设项目需由建设单位在数字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PLMS)提交申请,审查通过后,由市数据局会同有关单位组织终验。

(二)项目终验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名专家组成,功能通用简单且合同金额200万元以内的项目可减至3名,合同金额特别巨大且复杂的,可视情增加专家人数(奇数)。

第十四条 终验任务。围绕项目全面可用、安全可靠和规范的目标,专家组突出对初验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和试运行问题记录进行检查,结合项目终验自评报告、项目运行介绍演示、验收材料文档等,对项目建设任务和成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抽查复核,形成终验意见。对涉及多个标段的项目,在整体验收环节,对各标段的验收材料以及项目整体自评报告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通过终验。

(一)未按项目批复文件、技术审查意见、招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以及正式变更后的主要技术、效率指标完成建设的。

(二)重大变更(变更内容超过总投资15%或超过50万元的)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等情况的。

(三)系统试运行各项指标未达到设计能力、试运行推广使用未达预期效果的、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故且事故隐患未完全解决的。

(四)网络安全等保测评未通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商用密码进行保护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其商用密码应用测评未通过的。

(六)现场抽验发现项目质量低于项目技术方案、采购文件约定指标要求的。

(七)项目所含应用在IRS编目不完整、不规范、数据归集不充分、不全面、不及时,且问题比较严重的。

(八)所提供验收文件、项目资料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和不规范,可能严重影响项目质量或日常有效运维的。

(九)专家组决议不通过的其他原因。

第四章  运维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条件。运维项目已按合同规范执行,可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验收(其中非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运维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确认任务完成情况开展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名,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应增加至5名,原则上从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外单位专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运维不规范、责任不清晰、日常运维不到位,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运营效益和安全的。

(二)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且问题查找不全面、整改不彻底的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

第五章  相关规范和流程

第十八条 验收会议议程。

(一)推选专家组组长。

(二)汇报。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如有)分别介绍项目过程实施情况及合同等重要文件执行情况、项目实战实效、项目变更情况(如有)、用户使用体验等。终验项目汇报初验情况和试运行情况。运维项目汇报运维规范、运维内容,以及故障发现处置和预防情况。

(三)现场核验。建设项目查看所含的软件系统用户端和管理端功能及流程演示,实地查验所含的硬件,核对相关设备型号、安装工艺等是否符合要求等;检查应用系统上线服务前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部署到位等。运维项目查看日常运维任务的合理性、必要性、及时性和规范性。

(四)专家组结合验收材料(见附件)、汇报内容和现场核验情况提问质询。

(五)与会人员针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发表意见。

(六)专家组讨论并出具意见。

第十九条 备案要求。初验及终验环节均需按要求在PLMS上提交相关必要资料(见附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完成后一月内完成结果备案。

(一)初验。在PLMS上提交项目过程文档、专家组初验意见、初验自评报告、初验整改清单等文档。

(二)终验。在PLMS上提交项目过程文档(终稿)、专家组终验意见、终验自评报告、专家签字的终验整改清单(如有)等文档,终验通过或不通过均需报备。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各项变更经专家论证或单位内控决策,严禁发生“未批先建、未购先建”等情况。对验收未通过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清单全面完成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对确实无法完成项目任务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协商终止项目,报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局加强对备案的项目资料核验和管理工作,对验收资料不完整的,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整改的或未备案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运维经费。对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咨询单位在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数据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管理和验收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完成整改并落实规范要求,对问题严重的,要视情况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验收按照涉密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5月10日起施行,由市数据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细则。


附件:项目验收资料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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