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01/2025-0000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1-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司法局组织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23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21年12月31日前清理的范围主要系《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温政发〔2022〕17号)列入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内容。对于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主要内容超越市政府权限,规定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已被其他文件废止或者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的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于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大面积重复,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的或对上级文件规定的内容重复规定,无实质性内容的、规定施行期限届满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宣布失效的、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或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三)清理程序。一是《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函〔2024〕2号)下发后,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结合本次清理的标准和要求,市司法局逐项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为确保清理质量,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市司法局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11月19日至28日期间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三是2024年12月2日至4日通过合法性审查,未发现合法性问题。四是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206件、修改后继续有效的8件、宣布失效的34件,废止的65件。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司法局
解读人:陈先豪
联系电话:0577-8896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