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300MB15308713/2023-0004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和广大企业、群众更好理解《温州市重大应用联合审查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改革(重大应用)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改发〔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局发〔2022〕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审查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市、县两级重大应用联合审查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改革(重大应用)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改发〔2022〕2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子政务项目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数局发〔2022〕1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四部分内容。
(一)基本要求。明确重大应用项目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战实用、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市级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各县(市、区)、温州海经区、温州湾新区(以下统称县级)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适用本办法(基础设施类项目除外)。同时,明确了市大数据局、市级部门以及各县级大数据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审查内容。明确市、县联审主要审查三方面内容:第一,项目是否纳入重大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或省、市统建项目;第二,对于纳入重大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或省、市统建项目的,主要审查建设模式、建设内容和试点单位是否与重大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或省市统建)要求一致等;第三,对于纳入重大改革(重大应用)“一本账”或省市统建的应用,非试点单位不得建设。
(三)审查流程。明确了市、县两级重大应用项目联审的具体流程。
(四)其他要求。明确了要依托PLMS开展重大应用联审、市级条线部门应在接收到县级重大应用联审工作任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重大应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做好向上对接等内容。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解读人:胡良云
政策咨询电话:0577-88960976